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检测(建筑工程验收)
点击次数:2856 更新时间:2018-02-07
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检测(建筑工程验收) 1.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完工7天后,应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进行验收。 2.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,应检查下列资料: (1)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,工程地点土壤的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及土壤中氡浓度的检测、调查资料,施工图设计文件,工程设计变文件。 (2) 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产品合格证,环境指标检验报告,材料进场验收记录,复验报告。 (3)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,施工记录。 (4)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测试记录(未做样板间的除外)。 3.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种类、环境指标等级、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。 4.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。 表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指标 污染物 |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|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| 甲醛(mg/m3) | ≤0.08 | ≤0.10 | 苯(mg/m3) | ≤0.09 | ≤0.09 | 氨(mg/m3) | ≤0.2 | ≤0.2 | 综合性有机物挥发性气体的综合,简称:TVOC(mg/m3) | ≤0.5 | ≤0.6 | 氡(Bq/m3) | ≤100 | ≤200 |
注1:表中氡系指氡平衡当量浓度,等于氡浓度现场测定值和平衡因子的乘积; 注2:表中各指标均应扣除室外空气空白值。 5.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验收时,应进行现场室内环境污染检测。检测数量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检,数量不得少于5% ,并不得少于3间。自然间总数少于3间时,应全数检测;当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测试合格时,抽检数量减半。 6.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现场检测,当房间面积<50m2时,设1个检测点;当房间面积50~100m2时,设2个检测点;当房间面积>100m2时,设3~5个检测点。检测点应距离内墙壁0.5~1m、高度0.8~1.5m处均匀分布。检测点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。 7.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现场检测,应在房间对外门窗和通风系统关闭24 h以上,并且现场检测不应在5级以上的大风天气条件下进行。 8.民用建筑工程及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。 9.当室内环境指标测定不合格时,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。再次验收时,抽查数量应增加一倍,验收合格,可定为合格工程。不合格工程严禁投入使用。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,: |